本報北京12月2日訊 記者蔡岩紅為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認真查處每一起事故並嚴厲及時追責,國家安監總局近日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中的有關問題制定了相關規定,其中明確按照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直接經濟損失三者中最高級別確定事故等級。
  規定要求,因事故造成的失蹤人員,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後(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7日後),按照死亡人員進行統計,並重新確定事故等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組織事故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
  規定明確,事故調查報告應當由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事故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事故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進一步協調;經協調仍不能統一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原標題:失蹤人員按死亡人員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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