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5日從中國人民銀行獲悉,央行等五部門日前下發文件,稱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各金融機構不得買賣比特幣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 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 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押等業務; 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臺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比特幣會為洗錢提供便利
  目前,社會公眾對比特幣還缺乏足夠瞭解,一些個人出於跟風或者投機的心理持有、使用和交易比特幣。從比特幣屬於特定虛擬商品這一屬性看,可能存在以下風險:
  一是較高的投機風險。比特幣交易市場容量較小,交易24小時連續開放,沒有漲跌幅限制,價格容易被投機分子控制,產生劇烈波動,風險極大。普通投資者盲目跟風容易遭受重大損失。同時,比特幣的相關交易市場仍處於自髮狀態,可能存在交易對手方風險、資金安全風險和清算結算環節的風險等,投資者合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較高的洗錢風險。由於比特幣交易具有匿名性和不受地域限制的特點,其資金流向難以監測,為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提供了便利。
  三是被違法犯罪分子或組織利用的風險。目前,國際上已出現了利用比特幣進行的毒品、槍支交易等犯罪活動,相關案件已被查處。同時,各比特幣交易網站的狀況參差不齊,一些網站沒經過合法註冊,涉嫌非法經營;一些網站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差,容易發生黑客攻擊或網站經營者捲款潛逃等事件。
  從目前的形勢看,由於比特幣的總量較小,交易市場規模有限,各金融機構也沒有直接參与比特幣的交易和投資活動,因此,比特幣的相關風險尚達不到衝擊我國金融體系的程度。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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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為比特幣?
  ●比特幣可以用來兌現,可以兌換成大多數國家的貨幣。使用者可以用比特幣購買一些虛擬物品,比如網絡游戲當中的衣服、帽子、裝備等,只要有人接受,也可以使用比特幣購買現實生活當中的物品。
  ●比特幣與其他虛擬貨幣最大的不同,是其總數量非常有限,具有極強的稀缺性。該貨幣系統曾在4年內只有不超過1050萬個,之後的總數量將被永久限制在2100萬個。
  ●比特幣的概念最初由一位名叫中本聰的人在2009年提出。比特幣也用於稱bitcoin,根據中本聰的思路設計發佈的開源軟件以及建構其上的P2P網絡。與大多數貨幣不同,比特幣不依賴於特定的中央發行機構,使用遍佈整個P2P網絡節點的分佈式數據庫來記錄貨幣的交易,並使用密碼學的設計來確保貨幣流通各個環節安全性。  (原標題:比特幣不能作為貨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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